人防防化行业自律公约
为了建立人防防化行业自律管理机制,进一步引导规范人防防化行业健康平稳发展,维护公平、公正、公开、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保障行业各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保质量、去产能、强自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人民防空与地下空间分会防化工作部(以下简称防化工作部)管理规定,制定本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防化行业整体利益和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政许可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民防空法》、《关于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国人防〔2014〕438号》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各种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自律公约,并严格遵守执行。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人防防化行业是指从事人防专用过滤吸收器生产活动的行业总称。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化行业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 人防防化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守法、公平、诚信。
第四条 防化工作部接受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人民防空与地下空间分会(以下简称“分会”)的领导,负责组织本行业自律公约的制定、修改、实施并对自律公约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规范性文件,为实现行业发展壮大,维护公平、公正、公开、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反对垄断经营和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保障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建立人防防化行业专业技术人才库,各防化工作部成员推荐一名以上技术人员,并积极吸纳行业有关的在职或退休专家、学者进入专业技术人才库。
第七条 强化成员自律,依托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参与成员单位的产品(含关键原材料)生产、检测、验收,监督各成员单位人防专用过滤吸收器每批次出厂检测全过程,参与验收的专家将验收情况直接向防化工作部汇报,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第八条 禁止生产、销售、安装以非人防防化设备冒充人防防化设备的、设备材料或功能不满足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未经国家人防办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出厂的、产品编码存在重复或涂改的、合格证信息与产品安装信息不符、国家明令淘汰的人防防化设备等假冒伪劣、不合格产品,自觉维护消费者或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严格执行重点企业监督名录制度,将生产、销售、安装假冒伪劣、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列入重点企业监督名录同时上报分会,由分会在行业内通报并上报国家人防办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向司法机关举报。
第十条 鼓励成员对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推动行业技术革新。
第十一条 自觉尊重并维护他人科技成果,以合法公平的方法获取他人新技术,新工艺,以及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知识产权。
第十二条 加强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完善人防防化产品信息查证系统,推动行业信息化管理进步。
第十三条 为了加强成员之间相互监督,提高沟通及管理效率,全国按行政区域划分为四个管理组,分别为华东组、华北组、华西组、华南组。每个组选举组长(可以轮值)1名,负责本组内成员生产、销售、安装的产品的质量监督、报验、合格证打印及问题协调等相关工作,各组成员必须配合组长工作。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等行业自律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维护本行业利益,不做有损本行业形象的事,包括但不限于不误导消费、不贬低他人产品、不损害其他成员的声誉,不使用虚假证件等。
第十六条 积极参与行业合作和交流,参与行业规则的制定,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七条 防化工作部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防化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规范性文件,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诉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合法利益,组织成员单位实施自律,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八条 防化工作部每年对遵守行业自律公约,积极参加防化工作部的各项活动,并在工艺创新、质量可靠、服务周到等方面表现突出的模范成员,上报分会建议进行表彰。
第十九条 本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如协商不能解决的,可请求防化工作部管理成员进行调解,并自觉执行调解结果。
凡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生效的事项必须执行,任何成员无权改变。不执行的,上报分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条 成员违反本公约的,其他成员均有权及时向防化工作部或分会进行实名书面检举,请求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同时,防化工作部及其他监督管理机构视情节轻重,对其单处或并处以下处理方式:1.约谈;2.告诫;3.通报批评;4.上报分会取消其会员资格;5.上报分会,建议网上公告公示并向各省级人防协会通报;6.建议分会列入黑名单;7.上报国家防办建议取消资格认定证书;8. 涉嫌犯罪的,向司法机关举报。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所有成员均有权对防化工作部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经2019年3月22日防化工作部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后生效,并由分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防化工作部成员名单详见《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人民防空与地下空间分会防化工作部管理规定》附件1。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防化工作部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由分会授权防化工作部负责解释。